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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2日,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拱墅区武林街道的杭州市拱墅区老翟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6月12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至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杭州至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层东北侧安全出口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灵隐街道办事处在对杭州市西湖区文华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2日,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江第一分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单位管理的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冠山小区室内充电,该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9日,杭州萧山华兴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7日,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竺路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6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新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6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萧山杰佳贸易商行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6月10日,杭州华奥丝绸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6月13日,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临安兰桂坊餐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人员在该场所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6月5日,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杭州富阳沐喃山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单位一楼楼梯间处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5月14日,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某大厦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人员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事实:2025年6月9日,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建德市人民政府洋溪街道办事处在对杭州健可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事实:2025年6月9日,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千岛湖元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安全出口处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